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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化行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3-29   浏览: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

 

太原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人民政府:

为持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9年3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治焦化行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问题,进一步压实市、县生态环境监管责任,督促焦化企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组织领导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工作。组长由董一兵厅长担任,刘大山、张继平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执法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控中心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附件1)。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加强对市、县(市、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检查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整治无证违法排污行为

检查焦化生产企业是否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现场生产设施与排污许可证记录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证排污的行为。

(二)检查废气达标排放情况,整治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问题

检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调取环保设施运行台帐、控制系统运行记录(如DCS曲线)和环保设施用电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烟气旁路;调取在线监控数据,检查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现场对在线监控系统进行标定,检查在线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检查无组织排放情况,整治生产厂区烟(粉)尘污染问题

1.检查焦炉装煤、出焦地面除尘站是否正常运行;装煤、出焦过程中是否有冒黑烟和荒煤气无组织放散现象;焦炉炉体大、小炉门是否存在炉门密闭不严、荒煤气逸散问题。

2.检查原煤和焦炭等物料堆场是否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运输车辆和通廊是否采取密闭措施,物料装卸和运输过程是否采取抑尘措施;筛焦楼、贮焦槽、转运站、粉(破)碎机进、出料口处是否设置密闭罩,是否配备除尘设施;除尘灰装卸、运输过程是否采取抑尘措施。

3.检查厂区扬尘污染问题,厂区道路和除绿化带外是否全部硬化,路面是否存在积尘积灰,是否保持清洁;原料场出口是否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四)检查焦化废水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整治超标废水熄焦或偷排焦化废水问题

1.检查焦化废水处理站是否正常运行,处理后的焦化废水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超标废水直接熄焦的问题(可现场对熄焦水进行采样监测)。

2.检查焦化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暗管和雨排口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焦化废水的行为。

(五)检查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情况,整治敷衍整治、虚假整治问题

检查是否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已完成改造的焦化企业是否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完成改造的企业目前的工作进展,是否达到时序进度,能否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改造任务。

(六)检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整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

1.检查焦化企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

2.对附带洗煤装置的焦化企业,要重点检查煤矸石是否规范处置。

(七)检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情况,整治限而不停、停而不实问题

检查焦化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限产措施和错峰运输要求。

(八)检查建设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情况,整治违法建设生产问题

检查2018年以来新建焦化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情况;新审批项目是否存在未完成总量置换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从3月15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3月15日-4月15日)

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组织焦化企业对照专项检查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阶段(4月16日-8月15日)

1.逐企检查,建立清单。各市要整合大气、水、固废等相关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对辖区内焦化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1),建立“一企一档”和环境问题清单。

2.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企业适当的整改期限,帮助企业制定方案,并在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销号。对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整改方案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由专人跟踪督办。对重大环境问题和区域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采取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措施,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销号。

3.铁腕治污,严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持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严肃查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环境保护法配套手段。对于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偷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2倍以上、专项检查期间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污的,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采取停产治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叉检查和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组织交叉检查。8月16日-8月30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市、县抽调业务精湛、技术全面的执法人员,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工作。交叉检查组组长由相关市分管大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大气、环境执法、环境监控、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协同开展交叉检查工作。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交叉检查组整理成问题清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市政府处理。

2.组织检查验收。9月20日前,各市完成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验收工作。从9月21日开始,省生态环境厅将组成4个验收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组长由厅领导担任,人员从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抽调组成。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暗查突查、反馈意见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结束后,各验收组要以市为单位形成验收报告,经验收组组长签字后,于10月10日前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执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是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两转一精准”、 靶向治疗、精准治污的重要举措,各市要按照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精准施策的工作要求,聚焦监管主责,下真功夫、下深功夫、下苦功夫来解决焦化行业的顽瘴痼疾。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全面加强对县(市、区)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压实监管责任,发挥部门合力,强化帮扶检查督导,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对标一流管理。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焦化企业环境管理现场观摩活动,推动全省焦化企业对标环境管理先进企业,激发企业环境管理内生动力,增强焦化企业守法意识,督促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建立调度机制。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期间,建立双周信息调度、月通报工作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周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在全省通报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市于每月1日、15日18:00前报送焦化行业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2)、焦化行业新建项目(新投产)统计表(附件3)、焦化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问题统计表(附件4)、典型案例及工作信息;3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6月30日前,报送阶段进展情况报告;9月1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大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宣传力度。每月1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公开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六)严格督查问责。专项执法检查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重大环境问题和各市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报请省政府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附件:

1、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焦化行业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3、焦化行业2018年以来新建项目统计表

4、焦化行业专项检查整治环境违法问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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